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铜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9 本案受理费6079元,财产保全费2113.25元,合计8192.25元,由原告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8××××9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