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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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贷款本金628460.45元、利息13800.53元、罚息100.37元、复利228.72元,共计642590.07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4日),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利息的金额减去已还金额1063.48元);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有权就被告***、***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21世纪国际城B区11号楼2单元601(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8238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26元,减半收取51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4-11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