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郑州阳光倍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273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刘书峰、闫亚丰(实习),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郑州阳光倍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与***、郑州阳光倍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8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郑州阳光倍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2.5元,由原告负担610.5元,由被告***、郑州阳光倍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62元。因***、郑州阳光倍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阳光倍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郑州阳光倍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郑东新区××楼××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233933)、位于郑东新区××楼××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234035)的房产各一套。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张太林共有的位于郑东新区××楼××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233919-1;1401233919-2)、位于郑东新区××楼××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233861-1;1401233861-2)的房产各一套。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郑东新区祥盛街8号附1号2号楼12层109(预告登记证明号:1409013138)、位于郑东新区祥盛街8号附1号2号楼12层108(预告登记证明号:1409040162)、位于郑东新区祥盛街8号附1号2号楼12层107(预告登记证明号:1409040160)的预售商品房各一套。由于查封过多,暂不处置。 3、经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郑州阳光倍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阿尔法牌汽车(车牌号:豫A×××××)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阳光倍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申 博 审判员 关 磨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尚文宁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