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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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市鼎洪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鼎洪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840元、逾期付款利息3539.5元; 二、驳回烟台市鼎洪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计811元,由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