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212695.18元;

二、被告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23471.00元、罚息48746.06元、复利6395.7元(暂计至2021年11月19日,此后以全部未还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24%的标准继续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0元,减半收取计2835元,由被告骆**负担。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裁判日期 2022-03-04
发布日期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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