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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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洛梵中医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庄*偿还借款本金2700000元; 二、被告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庄*支付利息(以27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1日,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2020年9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1%计算,以上利息总额应扣减被告骆*已支付利息210587元); 三、被告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庄*支付律师费70000元; 四、被告骆**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骆**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骆*追偿; 五、驳回原告庄*对被告青岛洛梵中医有限公司、被告宋**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99元,减半收取计15900元,退还原告庄*459元,由被告骆*、骆**负担1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骆*、骆**负担。二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