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市喜盈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青岛市喜盈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借款52万元,利息1010029.1元,共计人民币1530029.1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并支付以52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285元,由被告青岛市喜盈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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