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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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千华狄昆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天欣祥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2300551元及利息142756.8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千华狄昆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千华狄昆公司指定的被告天欣祥源公司开具不超过6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被告千华狄昆公司进行融资;资金到账后被告千华狄昆公司向原告提供不超过1亿元的资金供原告使用,使用期限一年;被告千华狄昆公司承诺将穆将王城改二级开发的施工建设由原告总包。同日,原告与被告天欣祥源公司签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贴现协议》,约定原告将持有的可背书转让的一年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被告天欣祥源公司贴现,开票总金额6亿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300551元,但被告一直未按协议支付资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另,票据贴现属于XX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XX,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XX机关。本案中,原告作为出票人,以“贴现”为目的,在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4月3日两次向被告天欣祥源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共达二百余张,票面金额达五亿余元,其中即包括本案所涉票据。被告天欣祥源作为第一手背书人同样以“贴现”为目的,在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背书商业承兑汇票9张,票面金额达二百多万元,其中即包括本案所涉票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XXXX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XX机关或XX机关。”本案原告和被告天欣祥源公司贴现票据的行为涉嫌刑事XX,应移送XX机关处理,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