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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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中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连**与被告福州中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间的驾驶培训服务合同关系; 二、被告福州中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退还培训费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福州中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凭公告费发票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