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前标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玛纳斯县前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额度2,701,881.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玛纳斯县前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2-03-04 |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