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市外高桥国际贸易营运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恋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外高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XX路XX号(D区8地块)第三层B部位退还给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02,656元;3.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562.50元/天的标准,自201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将租赁房屋返还原告之日止);4.被告向原告偿付租金的滞纳违约金73,665.94元(按51,32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5年11月26日起算;按51,32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6年2月26日起算,均计至被告付清租金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原告与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XX路XX号(D区8地块)第三层B部位(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XX公司,房屋面积625平方米,租期为2013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年租金205,312元,三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在当季首月10日之前支付。2013年12月10日,原告、XX公司、被告签订《三方协议》,自2013年12月1日起,XX公司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全部权利义务转至被告名下。现《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但被告未支付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及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两笔租金,亦未返还房屋,故原告诉请如前。

被告恋唯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审理中,原告表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就失踪了,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房屋空关至今,同意将被告支付的51,328元押金抵扣被告欠付费用。

就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三方协议》、发票等在卷佐证,本院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到期后,合同双方应当就合同期内的费用及其他事项进行清理结算。首先,被告欠付两期租金,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租金,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次,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但鉴于时间较长,滞纳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2万元。再次,《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被告理应返还系争房屋。复次,原告在明知被告不知去向的情况下,空关房屋,没有及时减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102,656元。最后,原告提出被告交纳的押金51,328元抵扣欠付费用,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恋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XX路XX号(D区8地块)第三层B部位返还原告上海市外高桥国际贸易营运中心有限公司;

二、被告上海恋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外高桥国际贸易营运中心有限公司租金51,328元(已抵扣被告上海恋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押金51,328元)及滞纳金20,000元;

三、被告上海恋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外高桥国际贸易营运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102,65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72元,减半收取7,736元,由原告上海市外高桥国际贸易营运中心有限公司负担5,846元,被告上海恋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8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恋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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