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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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大自然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徐**截止2021年7月22日房屋租金共计977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49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9日止,以977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21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徐**垫付的物业服务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1893元; 三、驳回原告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7元、保全费1071元、保全保险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