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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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陕西天陆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峰龙制漆有限公司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被告陕西天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744万元(利息计至2017年1月23日)。 二、被告西安峰龙制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4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陕西天陆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峰龙制漆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四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