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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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乐美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周**支付陕西乐美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从2014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拖欠原告的物业费7695元、电梯费1944元、公电费1620元、垃圾费486元、暖气费4628.4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乐美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陕西乐美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元,被告周**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