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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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新华石寨子旅游有限公司 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2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SZY-H-(2011)150号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云南省大理市大理镇上鸡邑村委会大丽路东大理·银水帝都(原南国城)商业A2栋1-2层12号商铺恢复原状(按照合同编号为“大理?南国城南字第2006-(大)127号”《商品房购销合同》所附交房标准)并返还给原告。 三、被告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徐**2012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153249.4元,以及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返还商铺之日止按2217.15元/月的房屋占用费。 四、被告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徐**违约金45974.82元。 五、被告大理州新华石寨子旅游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杨**、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2407元,由被告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