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云中天钙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史**向原告李**偿还借款600,000元; 二、被告史**向原告李**支付利息4,980元; 三、被告史**向原告李**支付逾期利息4,980元(逾期利息暂算至2021年11月16日,自2021年11月1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在借款600,000元范围内,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83%计算的逾期利息,由被告史**向原告李**支付); 四、被告史**向原告李**支付违约金2,700元(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11月16日,自2021年11月1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在借款600,000元范围内,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45%计算的违约金,由被告史**向原告李**支付); 五、被告史**向原告李**支付律师代理费36,000元; 六、被告新疆云中天钙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史**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新疆云中天钙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史**追偿。 以上应付款项,限被告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9.80元,保全申请费3,779.80元,邮寄费40元,合计8,979.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