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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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6民初709号 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贺怀龙。 被告:***,女,住***。 被告:***,男,住***。 被告:***,女,住***。 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史建国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百群 |
裁判日期 | 2020-03-21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