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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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流市锦彬五金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邹**支付房屋租金76000元给原告林*; 二、被告邹**、北流市锦彬五金店搬空北流市新圩镇园艺场开发小区B6号房屋的第三层,将该层交付给原告林*使用; 三、驳回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第一项债务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案款,开户行:广西农村信用社,账号:5482××××1361-109979)。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计11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负担897元,原告林*负担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