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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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9民特4号 申请人:***,女,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申请人:***,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申请人:白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地址:白河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柴金玉,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志萍,系该中心副主任。 申请人:西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XX基地XX大道XX号XX幢XX。 法定代表人:张羽,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攀熊,系该公司销售代表。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白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西安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白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西安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因医疗责任纠纷,于2020年3月24日经白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甲方确认,乙方在***血样检验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 2、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人民币40万元(肆拾万元整,转入甲方***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卡号XXXXXXXXXXXXXXX6675)。 3、甲方认可丙方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无任何过错。丙方为帮助甲方解决困难,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自愿一次性给付甲方困难帮助金人民币10万元(拾万整,转入甲方***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卡号XXXXXXXXXXXXXXX6675)。 4、甲方承诺甲方以及甲方亲属息访罢坼,如有违反,甲方须向乙方、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前述第二、三条所述补偿金、困难帮助金的百分之三十,另退还已领取的补偿金、困难帮助金。 5、乙方和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付清各自承诺给予甲方的款项,如有违反,乙方和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各自支付金额30%。 6、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后,甲、乙、丙三方就此争议所涉检验、诊疗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方式向乙方、乙方关联公司、丙方及丙方上级机关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7、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除调解单位和人民法院以外的第三方。 8、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调解单位存档一份,提交一份至白河县人民法院,用于申请司法确认。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昌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贺飞 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