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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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昌市自然资源局 凉山宏林农产品流通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大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小额存款进行冻结扣划,并将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和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01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