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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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 二、被告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38088.18元(利息按照年息10.925%计算,自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28.53元,由被告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