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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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象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俞**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象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46030.6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2021年12月14日尚欠2382.09元,以后按约定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奚**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俞**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被告俞**、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