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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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遵义市富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遵义市富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的《习水县汇景新城?农贸市场商铺租赁合同》; 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遵义市富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359.20元(已扣减保证金5000元); 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习水县汇景新城?农贸市场内2-1-15号商铺交还原告遵义市富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搬离的按照每月2411元的标准向原告遵义市富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租占用费至交还商铺之日止; 驳回原告遵义市富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原告遵义市富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5元,被告吴**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