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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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缓交的案件受理费31900元,本院不再收取。 |
裁判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