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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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支公司 鹰潭市月湖法律服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9)赣0681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赔偿被上诉人***95888元; 二、变更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9)赣0681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垫付的医药费16573.35元。 赔偿款汇至一审法院执行款账户(户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贵溪贵电支行,账号:36×××99,行号:105427100028,开户地点: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7元(***预交),减半收取计1098.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支公司预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