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安县军为建材有限公司
桂林兴信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兴安县军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安县军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38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392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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