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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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岗市南山区鑫云峰建筑机械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鹤岗市南山区鑫云峰建筑机械商店拖欠的货款1,800元、利息500元,以上合计2,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日期 | 2022-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