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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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山区行尚运输有限公司 中鸿安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聊城市联丰物流有限公司 大名县众信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聊城市联丰物流有限公司和安**共同赔偿原告董**34191.84元; 二、被告王**和邯郸市邯山区行尚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县众信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董**79780.97元(含被告王**已支付的40000元); 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1306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聊城市联丰物流有限公司和安**共同负担768元,由被告王**和邯郸市邯山区行尚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县众信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792元,由董**负担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日期 | 2022-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