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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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105910.74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无责任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10591.08元; 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无责任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10591.08元; 四、被告逯*赔偿原告王**16620.39元; 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五、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由被告逯*负担1587元,由原告王**负担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日期 | 2022-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