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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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南翔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安庆南翔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庆南翔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23元,减半收取计8361.5元,由安庆南翔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录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