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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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本金37439.4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5.4%以本金37439.44元为基数计算,从2019年10月9日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元,由被告阮**负担368元,其余27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