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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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顺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顺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40500元,合计120405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10月3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 二、如被告江西顺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西顺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等【赣(2020)临川区不动产证明第0××8号、第0××9号】通过折价或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杨**、章**、章**对被告江西顺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44元,减半收取470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022元,由被告江西顺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章**、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日期 | 2022-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