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赣州市华城综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华城综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反诉被告)补足房款差额9629.9元; 二、原告赣州市华城综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交付立建大厦X室的房屋产权证书; 三、原告赣州市华城综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530元; 四、驳回原告赣州市华城综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反诉费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赣州市华城综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