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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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11594.12元及利息354.94元; 二、被告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091.96元(截至2021年12月13日),从2021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代偿本金11594.12元为基数,按主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被告章*负担。财产保全费150元,由被告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