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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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蒋**、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三十九万四千六百五十一元六角五分; 三、被上诉人蒋**、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三十九万四千六百五十一元六角五分人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计付); 四、被上诉人蒋**、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五千元。 五、如被上诉人蒋**、李**不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则上诉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有权对被上诉人蒋**、蒋**提供的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房产以渝(2018)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60011号之登记为准。 六、驳回上诉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上诉人蒋**、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七千二百九十五元,合计一万四千五百九十元,由被上诉人蒋**、李**、蒋**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3-03 |
发布日期 | 2022-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