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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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海阳市吉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吉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阳市吉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海阳市吉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
裁判日期 | 2016-05-27 |
发布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