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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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马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马支行贷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结欠利息6496.75元(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本息合计86496.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承担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3.35%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