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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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 玉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西号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给付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借款500000元、利息92561.76元,本息合计592561.76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自2018年11月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对上述第一项***承担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6元,由***、***、***、***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