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子分理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偿还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子分理处借款本金1662000元及利息161968.6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本息合计1823968.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偿还2020年1月14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3.35%计算;

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60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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