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镇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镇支行本金281671.53元,承担未结清的利息5333.76元;

二、被告***、***按年利率12.75%,共同偿还本金281671.53元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对以上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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