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341.98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21年10月18日的利息为5292.2元、违约金1473.08元。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1.07元,合计237.41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侯**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1.07元,合计237.4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侯**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76.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1.07元,合计237.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2-16
发布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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