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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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32974.97元(暂计至2021年8月27日,以后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顾**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3147.50元,由被告顾**、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