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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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01408行(石狮)支行(2015)年(家居贷0000098)号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借款本金465075.30元,截止至2016年4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2356.15元,并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该借款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洪**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洪**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有权以被告***、洪**提供作为抵押担保的址于福建省石狮市××路××大厦××号楼××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狮地湖国用(2012)第00303号、房屋所有权证为狮建房权证湖滨字第0××2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11元,由被告***、洪**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6-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