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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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大郑镇大林村民委员会 庄河市大郑镇李屯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庄河市大郑镇大林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66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庄河市大郑镇大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庄河市大郑镇大林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庄河市大郑镇李屯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2-03-11 |
发布日期 | 2022-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