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3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注销机动车牌号×××的车辆抵押登记;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3年4月15日,原告购买本田雅阁汽车一部(×××)。原告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九龙山支行获得贷款,被告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原告将车抵押给被告办理了抵押登记。至2009年1月,原告将全部贷款还清。被告应为原告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审理和判决。

被告世纪永泰公司未答辩。

原告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对证据进行了审核,对行驶证、个人结清证明、机动车登记证、车辆查询结果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龙山支行出具《结清证明》,载明:兹有借款人金*(身份证号略)在我行申请个人自用车贷款,贷款发放日期为2003年4月15日,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83 840元(大写:壹拾捌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贷款期限为60个月,该笔贷款本息已于2009年1月16日全部结清。金*名下车牌号为×××的雅阁牌小型轿车的抵押权人为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该抵押登记至今未解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世纪永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金*已按约履行偿还汽车消费贷款的义务,世纪永泰公司亦应按约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世纪永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金*办理机动车车牌号为×××的车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案件受理费35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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