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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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林宁制衣有限公司 海阳市联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海阳市林宁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阳市联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林宁制衣有限公司、海阳市林宁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等系列11案,虽然11案中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不同,但案情一致,案涉借款双方经办人相同,同一抵押物提供担保,已还利息为合并还款,原告合并催款,符合并案审理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687民初5336号案件审理。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