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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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梅城镇丽萍挖机租赁经营部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建德市梅城镇丽萍挖机租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99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二、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对被告***、徐**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建德市梅城镇梅花中路越秀名苑9幢1单元501室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徐**对被告建德市梅城镇丽萍挖机租赁经营部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计4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70元,合计8520元,由被告建德市梅城镇丽萍挖机租赁经营部、***、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