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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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共计5925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三、被告***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