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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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天雪饮用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范**与被告新疆天雪饮用水有限公司达成的投资入股口头协议,于2021年12月7日解除; 二、被告新疆天雪饮用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范**投资款350000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为止的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诉讼费用7180元,由被告新疆天雪饮用水有限公司承担,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