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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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送不动产权登记机关,并将相关费用交付给有关机关,为原告龙**、刘**办理宜昌市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同时向原告龙**、刘**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止,以3521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据实计算)。 三、驳回原告龙**、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